不过,在具体每一次情形里,并不总是真的需要当场激发同情心,因为同情往往来得太迟。
叔本华论道德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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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身体上的自由、智力上的自由,以及道德意义上的自由。
我们可以用外部动因强迫一个人守规矩,却永远无法强制他生出真正的道德感。我们最多只能改变行为方式,却碰不到意欲的根本,而道德的真正价值,偏偏只取决于一个人的内心意欲。
用更简洁的语言说:当动因进入意识时,意欲活动到底是不是必然发生?或者换种问法:意欲在面对动因时,是否真正保有“行动”或“不行动”的绝对自由?
由于每个人的自我和利己心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不断碰撞、冲突,恶意也就由此自然生出。
换句话说,我们必须首先去考察,现实中是否确实存在一些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容置疑——也就是那些出于内心主动、公正、纯粹仁爱或真诚慷慨而做出的行为。
对外部事物的意识,是我们认知功能的任务。
良心这一概念,如同其他众多抽象观念一样,很少是由某种客观真实确定下来的。不同的人对良心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各种著作中,这一概念也始终模糊不清、界限含混。
“不要伤害任何人。”这正是公正这一美德的根本原则。
自身意识的任务,其实只是体验意欲活动本身,以及体验意欲对身体动作的绝对支配力。
因此,同情在第一阶段的作用,就是对抗这种与生俱来的反道德力量,阻止我们被利己心或恶毒心所驱使而去制造别人的痛苦。
道德不过是宗教的附庸,两者的存在,纯粹是为了补足法律和国家力量的先天不足。
我的想法
12如此,意欲方能谈得上自由。
如果动因真的是意欲活动的原因,那么只需要无限制提高动因的强度,就必然会导致某一意欲活动的必然发生了。
动物之间难道没有同情吗?
但是对自身的意识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义。
我们是如何认识自我的?在向内关照我们自身时,剔除掉那些关于外部事物的意识——由认知功能对外部事物产生的意识,只剩下我们关于自身的意识,那么我们在内心隐约能感觉到的那个“我”,那个我们在言语交谈中经常使用的“我”,那个我们朴素的感觉到一个类似于某种精神实体的“我”,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
即我的意欲是否可以对任何外在事物都形成它想要接触之或者改变之的欲望?换言之,我的意欲是否可以选择对任何动因做出自由的响应?
与意欲是相反还是相同。
仅仅只有这些吗?
本质上还是动物自身的意欲。
你自己觉得自己是一个什么东西?是如何认识自己这个个体的?自己是一个怎么样的存在?
因为自身意识本身就是意欲活动的副产物,是认知能力对于意识活动过程产生的认识,自我意识是意欲的骚动。
前文提到:自身意识的全部内容,或者说我们所谓的“内在感知”的全部对象,实际上就只是各种意欲的骚动,意愿与不再意愿的变化,渴求与抗拒的此起彼伏。这就是我们内心世界的全部景象。所以,我们希望从自身意识中去寻找上面的问题的答案是行不通的,因为自身意识已是意欲所导致的了。